可以退。
《社保法实施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扩展资料:
《社保法实施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继续参保的人员外,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领取地不的,应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养老保险关系或退休关系所在地,终结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在广东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无法转移的,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相关证明,可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参保人出境定居或丧失国籍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余额,并终结在医疗保险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