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参考如下如下法条分割。
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人以不动产产权证上登记的为准。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该房屋所有权人是儿子,与父母已经不存在关系了。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将儿媳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那么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了,是无法撤销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扩展资料:
婚前买房五种署名情况:
一、写“准夫妻”二人的名字。
假如选择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假如日后双方离异,父母无权索回出资钱款。
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结婚,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双方的共同债务。
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关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将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附件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假如双方没有结婚,父母有权索回出资钱款。
二、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在由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独自承担所有房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婚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不少恋人选择这种方案。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房产只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
三、写出资方父母的名字。
这是很多单独出资家长喜欢选择的方案。他们认为,虽然房子买来是给孩子结婚用的,但毕竟还没有结婚,万一到时候分手麻烦较多。
假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出资方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出资方父母的债务,相应的价值增加或贬值也由出资方父母享有或承担。
但假如小两口结婚后双方用婚后收入还贷,其后双方离婚,未出资方无法拥有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视为向出资方父母的借贷,并要求出资方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四、写男方及男方父母的名字。
这种做法也较为普遍,往往是因为男方的父母支付全部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这婚房应算是男方家的财产。
假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为男方及男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价值增加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婚姻法》,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
但假如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收入共同还贷,其后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拥有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男方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女方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同理。
五、写“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名字。
双方共同出资,房产证同时署名双方和双方父母名字,这种做法不常见也有人选择。假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为“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价值增加或贬值也由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
假如小两口结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其后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