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岁居民除了儿子给点生活费没有生活保障可以办理哪些手续

2022-08-11 综合 61阅读
1楼
建湖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 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的标准缴费。县根据国家、省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县财政共同承担。基础养老金在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后,剩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县财政对参保人参保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30元。今后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适时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无故停保者,不享受当年政府财政补贴。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县、镇(区)财政各承担50%。

五、个人账户建立

县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为60元。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新政策规定标准的,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新政策规定标准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县根据国家、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政策领取高龄养老补贴的人员,转为领取基础养老金。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领取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本办法实施时,已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每年应参加生存状况认证,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指定的农保经办机构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当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十五、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县新农保工作。各镇(区)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工作的重大意义,成立相应工作小组,扎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组织实施和扩面征缴等各项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及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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