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撤诉后被告的反诉能否继续审理
【案情】原告起诉后被告进行反诉的,本诉反诉一并审理这是法院经常遇到的事。然而,原告提出撤诉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其撤诉后,被告的反诉请求还能继续审理吗?最近,一基层法院就遇到这样的事。原告发现被告的反诉对其不利就申请撤诉,本来法院不准其撤诉的,但是,法院顶不住其纠缠、上访,就准予其撤回了起诉。原告撤诉后,被告坚持反诉(法院已收了反诉费)请求。【问题】:现在,法院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原告撤回了起诉,反诉就不能继续审理,应当继续审理被告的反诉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反诉是建立在本诉基础之上的,本诉没有了,何来的反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请问以上观点哪种正确?(案情提供:金佛山客)【网友讨论】:haishui:一般认为,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与本诉有关连的诉讼。应当承认,学界对反诉是一种诉,是一种诉讼请求,是对原告的反请求这些观点,并没有争议;但在反诉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完全独立还是相对独立,则还存在有一些模糊认识。笔者认为,反诉是一种完全独立的诉讼请求。其独立性表现在:第一,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的起诉日后无论是自愿撤回或是被驳回,对反诉的审理均不影响,法院仍应对反诉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同样,反诉的撤回也不影响本诉的继续审理。第二,反诉是在本诉经法院受理后提出的,是同本诉相对的(对本诉原告提起的),如果反诉提出在先,则该反诉就是本诉。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双方均主张过错在对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则先提出请求的是本诉,后提出的是反诉。第三,即使没有本诉的存在(已结束),被告也可以另外单独地启动新的诉讼程序。因为,反诉本身就是诉讼,只是为了方便起见,才与本诉进行合并审理。第四,反诉的独立性还表现在,不论原告提出的本诉是哪一种,被告可以提出任何形式的反诉。也就是说,对原告提出的请求确认之诉,被告可提出请求确认的、请求变更的或请求给付的反诉;对原告提出的变更之诉,被告也可以提出请求确认的、变更或给付的反诉;原告提出给付之诉的,被告可以同样提出请求确认、变更或给付的反诉。由于许多人没有认识到反诉是一种完全独立的诉讼,因此在实践中经常忽视被告的反诉、不办理受理手续、对已受理的反诉漏审或虽然审理但却漏判等情况,这种情形的出现,显然不利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全面审理,使反诉制度的积极作用难以发挥。法之奴:全额退回反诉费用,反诉被告重新起诉就是了,当然法院继续审理更好。金佛山客:理论上讲是没问题的,确实反诉也是诉,有的还是一个独立的诉,如果反诉当事人先于本诉当事人提起诉讼,他们的诉讼地位就刚好相反。问题是,本诉撤回后反诉就好比无根基的楼房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列当事人的称谓,难道就把原来的被告即反诉人列为原告吗?能不能提供一例实际操作案例?谢谢法之奴:我认为,法院不应作出准许其撤诉的裁定。因为原告的撤诉可能会侵害被告(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执着者2:民事诉权属于私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约束法院,不存在法院不同意撤诉的问题(原告有违法行为需处理除外)。本诉撤诉,反诉应继续审理。反诉是把一个独立的诉用来作为答辩的方法,因此反诉只是作为诉来说具有诉的独立性,但由于是被用作诉讼的方法了,所以它并无独立地位,而是依附于本诉,靠着与本诉的牵连关系,旨在吞并、抵消本诉,伴随本诉进行,对本诉答辩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