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本条规定了机关归档文件材料的流向、管理主体、机关档案部门处理归档文件材料的职责。这是对《档案法》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的具体化。
各机关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集中统一管理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本单位档案实体实行集中保管,统一整理、编目,提供利用;另一方面对本单位的全部档案信息(目录、数据等)按统一的管理制度进行集中管理。《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上述措施主要是确保机关文件材料归档齐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