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现象的最基本的、最一般的和最理论化的分析,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进入中国已近一百年,反思近百年的历史,我们可以说,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传播过程,就是一个中国化的过程。本文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含义、进程和规律等几方面来考察这一问题。
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涵义
什么叫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概念最早是由哲学家艾思奇提出来的。艾思奇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在中国实践马克思主义,创造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主义有新的贡献。艾思奇在《论中国的特殊性》中说:“能在一定的具体环境之下实践马克思主义,在一定国家的特殊条件下来进行创造马克思主义的事业。这里就一定有‘化’的意思,也就有‘创造’的意思。[1](P481)后来毛泽东进一步阐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含义,毛泽东说:“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使之在每一表现中带着必须有的中国的特性,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成为全党亟待解决的问题。”[2](P534)再往后,邓小平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就是在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综合艾思奇、毛泽东和邓小平的观点,他们所讲的中国化,包含了创新、中国特色、解决实际问题这样几重涵义。用这样的观点来看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我认为它应该包括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知识的本土化、研究对象的现实化和路径方法的多元化。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知识的本土化,就是要使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符合中国的国情,突破原有的体系和内容,成为和中国的本土的法律现实相一致的体制和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现实化,就是要使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研究,面向社会、面向生活、面向实际,能够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提供指导。反对本本主义、反对教条主义,真正使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建立在现实生活的基础之上。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就是要使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研究,能从多视角、多方面、多种途径进行。既不要照搬照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知识,也不要盲目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既不要一概排斥西方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也不要盲目崇拜西方的民主和自由;既不要一概否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方法,也不要一味只讲中国的文明和传统。只有从多视角、多方面、多种方法来研究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才能使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真正地中国化。
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
用本文所确定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内涵和标准来考察过去近百年的中国法学史和法理学史,我们可以大致上把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划分为六个阶段:
一是陈独秀、李大钊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中国的初步传播阶段。这一时期陈独秀、李大钊传播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重点是唯物史观中关于法律与政治上层建筑的理论。陈独秀在《马克思学说》一文中指出:“社会生产关系之总和构成社会经济的基础、法律、政治都建筑在这基础上面。一切制度、文化、时代精神的构造都跟着经济构造变化而变化。”[3] 李大钊则在《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中指出:“人类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构造,这是社会的基础构造。一切社会上政治的、法制的、伦理的、哲学的,简单说,凡是精神的构造,都是随着经济构造的变化而变化,我们可以称这些精神的构造为表面构造。表面构造视基础构造为转移。”[4](P59)上述见解当然是正确的,但很显然。他们还停留在转述马克思主义的法理思想上。
二是李达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中国的进一步传播阶段。李达长期从事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他撰写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用“科学的世界观”和“科学的社会观”研究法学基本原理的系统的法理学专著《法理学大纲》(1947年在湖南大学法律系任教授时写成,1983年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整理,法律出版社出版)在这本书中,李达提出了法理学必须接受科学社会观的指导,这个科学的社会观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他写道:“法理学必须接受科学社会观的指导,把法律制度当作建立于经济构造之上的上层建筑去理解……阐述其特珠的发展法则,使法律的理论从神秘的玄学见解中解放出来,而成为科学的法律观。”[5](P6)李达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系统分析了法理学的对象,任务与范围,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内容等问题;揭示了法律与国家、法律的本质与现象、法律的形式与内容等范畴的科学含义。明确提出:在私有社会,“法律的本质,即是阶级关系,即是阶级性。而法律的功用,是保障特定阶级的经济结构的。”[5](P102)李达在系统传播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起了重要作用。
三是毛泽东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阶段。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无产阶级运动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它不仅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崭新篇章,而且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在毛泽东看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要在中国生根开花,不仅要把它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而且需要通过一定的民族形式使之“中国化”。他是这样说的:“成为伟大的中华民族的一部分而和这个民族血肉相联的共产党员,离开中国特点来谈马克思主义,只是抽象的空洞的马克思主义。因此,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使之在每一表现中带着必须有的中国的特性,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成为全党亟待了解并亟待解决的问题。”[2](P534)这里,毛泽东明确而完整地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问题,并把它作为一个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问题提到全党面前。毛泽东法哲学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作为分析中国法律问题的工具,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展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运动,并且取得了胜利。二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和刑法观,解决具体的刑事法制问题,形成了以刑事策略思想为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刑法学说,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刑法理论宝库。三是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开始了法理学的革命,这就是对旧法观念和旧法制度的批判和对前苏联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学习和借鉴。
四是董必武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新中国建国初期的发展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摧毁了国民党的法律制度。开始全面学习和介绍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从1949年至1957年,法理学界开展了较为自由、宽松的理论探讨,就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一些基本问题展开了争鸣。这些争鸣主要有:1952—1954年关于法的本质的讨论;1954年关于法的作用的讨论;1956年关于法治与人治关系的讨论;1956—1957年关于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的讨论;1957年关于法律与政策关系的讨论;1956年关于法的消亡的讨论。这些讨论结合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的实践,深化了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认识。特别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董必武同志,在新中国的建立初期,对推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1956年9月15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上,董必武同志总结了人民民主法制初创时期的四条经验,即人民民主法制是在摧毁旧法制的基础上产生、人民民主法制是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而建立、人民民主法制是人民斗争经验的总结、人民民主法制吸取了我国历史上和国际上一切对人民有益的经验,特别是前苏联的经验。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和阐释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个著名的法制原则。[6](P410-412)全国法学界对此进行了大讨论,一致同意董必武同志的观点。董必武同志关于民主与法制的论述,为中国法制的奠基作出了重要贡献。
五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中国曲折发展的阶段。这主要包括文化大革命的前九年(1957—1966)和文化大革命的十年(1966—1976)两个时期。50年代末,随着反右斗争严重扩大化,法理学界很多专家、学者被打成“右派分子”,沦为“专政对象”。刚刚起步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再次无人问津,法理学中的基础范畴和重要原理,如法的继承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禁区。在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指导下,法理学的“国家与法的理论”被“全面专政论”所取代,法的意志论被“唯统治阶级意志论”所取代。特别是到“文革”十年,法律被视为束缚“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绊脚石。包括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内的全部法学都惨遭不幸,荡然无存。
六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或曰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新阶段。随着粉碎四人帮,实践标准的讨论,三中全会和改革开放,中国法学从“文革”的历史灾难中走出,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都达到了史无前例的地步。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正是以此为契机,在“发扬民主、加强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直接指引下对法理学自身进行反思和重构,使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进一步与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相结合,取得了令人振奋的研究成果。这一时期,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进一步中国化的标志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的理论和江泽民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科学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观念是坚持党的领导、发展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其中党的领导是关键,人民民主是基础,依法治国是保证。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又把邓小平同志的这些理论向前推进,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明确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最根本的方针,又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主张,丰富和发展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进程的规律
当我们考察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进程的几个阶段,可以看到新中国建立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经历了这样一个轨迹,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法哲学)从被“抬到九天之上”(郭道晖教授语)到被贬得“一文不值”,再到今天的重建马克思主义工程。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马克思主义被规定为君临一切、统治一切的指导思想,排除任何非马克思主义的异端,特别是随着毛泽东领袖地位的日益神化,毛泽东思想,作为中国化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作用被提到至高无上的地位,使得马克思主义成了一种精神教条。改革开放以后,人们开始反思过去的马克思主义,提出了重新认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观点,特别是当西方非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潮涌入中国。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发生剧变之后,人们似乎感觉到马克思主义的某些不足,甚至有的人开始否定马克思主义,认为马克思主义过时了,不灵了。正像原东德的一位法哲学教授克莱纳所提的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还剩下什么?这位教授提出了要“拯救马克思主义于其追随者之手”[7](P2-3)的口号。克莱纳教授所提的问题和口号确实代表了上个世纪80年代未至90年代未的情景。但是,当社会的车轮驶入21世纪后,人们在迅猛发展的经济与社会面前,似乎又重新发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价值,不少学者又重新审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历史作用与当今的影响。有的学者响亮地提出了“回到马克思”“检验马克思”和“发展马克思”的口号。[7](P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这一历史轨迹折射出了中国化进程的规律和特点,这些规律表现为:
第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过程,是一个去伪存真的过程。从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的那一刻到现在,都存在着真假马克思主义的斗争。中国人接受的马克思主义往往是走了样的马克思主义。中国革命战争年代,有相当长时期是形形色色的左右倾机会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和教条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占统治地位,直到毛泽东思想的确立。建国初期,马克思主义大都来自前苏联理论家的二手货,这些二手货大都是走了样的马克思主义。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在中国泛滥的更是假马克思主义了。真假马克思主义的斗争,伴随着整个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过程。因此,去伪存真就成了中国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和主要内容。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过程,是一个实事求是的过程。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马克思、恩格斯等思想家、理论家概括和总结出的法的基本原理,如何将这些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这是贯穿于整个中国化过程的一条主线。毛泽东成功地建立了合乎中国国情的新民主主义宪政,邓小平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发展道路,两位伟人的法律实践印证了中国化进程中实事求是的轨迹。
第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过程,是一个开放创新的过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马克思就是吸收了前人和他那个时代的先进法律文化的精华而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几代领导人在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过程中,始终不渝地将创新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作为首要的任务。一百多年来,尽管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受到了种种指责和批判,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仍然屹立在当代中国法学的伟大潮流中,其原因在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进程,是一个不断吸收先进的法文化成果的过程,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生命力所在,也是未来中国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