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集团”)本部和纳入公司管理范围的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各级下属分、子公司(下称“各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及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其他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合同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运营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主体为公司,各个国内下属企业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来执行;国外子公司按照规定另行制定各自的财务制度以及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公司应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发生的各类业务及时做好完整的、手续齐全的、计量准确的原始记录,并运用恰当的会计语言予以真实记录。
第六条公司需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销售和收款管理、采购和付款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费用性支出管理、非费用性支出管理、财务预算管理、担保控制制度、关联方交易控制制度、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成本控制制度、销售价格控制办法以及其他重大的资产处置和重组决策等等。
上述各类业务的管理制度或办法为本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财务核算办法概述
第七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会计政策,公司本部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33号令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财会[2006]3号文颁布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财会[2006]18号文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下统称“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司会计核算按月、季、半年度、年划分会计期间。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自每年的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第九条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要记账原则,一般情况下以历史成本作为会计计量基础;在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条件下,对某些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会计要素,可以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来计量;如果资产在取得后发生减值,需要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十条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作为记账方法,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一条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承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不该当期承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必须按照配比原则,确保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内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公司对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作为当期费用;支出的效益及于本年度和以后的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则资本化计入资产,采用适当的方式折旧或摊销。
第十三条公司严格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经济业务进行反映,保持应有的谨慎性,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可分别根据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恰当的核算方式及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公司按规定开设会计账册,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五条公司应按照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相关和可比适当。
第三章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对于外币现金和存款,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公司收到外币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业务发生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期末汇率折合的金额与账面记账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对于上述汇兑损益,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等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属于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于发生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于本公司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