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价格歧视的概念,泰勒尔在产业组织理论一书中的描述被公认是比较权威的:“当两个单位的同种商品对同一消费者或不同消费者售价不同,我们就可以说生产商实行了价格歧视。”其实这句话可以反过来理解:如果不同价格反映了产品的质量和成本的不同,那么这只是价格差别而非价格歧视。也就是说,价格歧视强调的是同一产品或微小差异的产品在不同情况下向不同或相同的消费者索取不同的价格,此时产品若有差别,则是来自生产商人为的划分。
按照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1920年的分类,价格歧视可以分为3类:
(1)完全价格歧视(个人化定价)即生产商能够实现向每个消费者索取他愿为每单位产品支付的最高价格。此时,生产商可以获得全部消费者剩余。这显然有个前提:生产商对消费者的需求了如指掌,因而才能实现对消费者的个人化定价。
(2)二度价格歧视(版本划分)它是通过生产商将自己的产品推出不同的版本用不同的价格卖给不同的消费者来实现的。这种价格歧视运用较广,因为它不需要生产商对消费者的情况很了解,变数也较大。这种价格歧视是基于消费者的自我选择机制的,生产商只是对自己的产品做了划分而已,并以此来区别消费者。在二度价格歧视下,如果每个版本的商品数越来越少,直到每个版本仅含有一个单位的商品时,就与完全价
格歧视的情况完全相同。因此,完全价格歧视是二度价格歧视的极端状态。
(3)三度价格歧视(群体定价)即相同的产品,生产商对不同群体的消费者索取不同的价格,这种价格歧视也需要生产商熟谙消费者的情况。与二度价格歧视不同,这种价格歧视是直接将消费者群体做了划分,而不是借划分自己的产品来间接区分消费者。和完全价格歧视相比,在同一消费群体的消费者之间,无法再度形成价格歧视这种情形下,往往对产品需求程度高的或者对行情不大了解的消费者被索要高价,反之则享受低价。
不难理解,无论是哪种价格歧视,它的实现应该有3个前提:一是生产商必须拥有一定的市场势力,即控制价格的能力,否则就无法向消费者索取高于竞争水平的价格。二是生产商还应该知道消费者对某一单位产品的支付意愿,以及知道应该向谁索取高价向谁索取相对的低价。三是生产商要有能力杜绝“套利”现象的出现,即能阻止低价获取产品的消费者再高价转让,以确保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