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的效力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民事判决生效的时间;二是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效果(也称法律后果)。
(一)民事判决生效的时间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谓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时也称生效判决。民事判决生效时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上诉期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允许上诉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上诉期届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不能上诉的判决。这类判决包括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准上诉的一审判决,如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除权判决。上述判决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般认为,民事判决生效后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1、拘束力
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上诉审判决,在其宣告或者送达后,就发生一定的形式效力。即作出该判决的法院,自判决成立后,即受其拘束;以后该法院在同一审级内不得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其判决,即使当事人同意撤销或者变更时,也不能变更或者撤销该判决。
判决对法院的拘束力是判决的内在属性。为此,各国民事诉讼法都认为,判决成立之后就产生拘束力。
2、既判力
既判力又称实质上的确定力(也有人称为对事的确定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适用力。
3、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给付判决可以作为执行根据,判决中的权利人在义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民事判决种类
1、根据其所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诉讼案件的判决和非诉讼案件的判决。
诉讼案件的判决,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确认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判决。非诉讼案件的判决,是指对申请人要求确认的法律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决。
2、根据其所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给付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责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或者给付一定金钱、财物的判决。
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当事人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某项法律事实的判决。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来存在的无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之判决。
3、根据其所依据的审级和审判程序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一审判决,是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它包括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
二审判决,是二审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的判决。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判决书在宣告或者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此不得上诉。
再审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适用再审程序,对案件再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4、根据其是否生效,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
生效判决,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或者依法不能上诉的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及所有的二审判决。
未生效判决,是指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例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所作的未过上诉期的一审判决。
5、根据其是终结案件的全部还是一部,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全部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全部审理结束时所作出的判决。全部判决作出后,该案的诉讼程序即宣告结束。
部分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那些案情比较复杂、全部案件事实难以在短期内查清的案件,为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已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判决。
6、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都出庭,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对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自始至终都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所作出的判决。
7、根据其作出的先后时间,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原判决和补充判决。
原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个案件审理后首次作出的判决。补充判决,是指在原判决宣告后,人民法院在原判决主文不明难以执行或者有遗漏错误的情况下,针对原判决所作的更正、解释或者补充的判决。补充判决与原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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