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的海关的货物超过三个月无人认领或办理任何手续,海关将如何处理货物?

2020-04-22 社会 115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于2014年进行了修正,第三十条对此明确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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