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出租车的使用年限是8年,超过8年的出租车需要强制报废。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扩展资料: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安机关审查检验合格;
(二)符合行业规定的车型和车体装饰;
(三)按照行业规定安装质量合格的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四)按照规定张贴或喷印营运标志、租价标签、经营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等,不得粘贴、悬挂遮挡物;
(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行业监管服务设备及安全防范装置。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