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税率的新变化,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一)过渡期的应对措施
根据会议精神,自2019年4月1日起,将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
对于销售方来讲,一般纳税人在在4月1日前销售的16%税率的商品,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在4月1日之后,仍能开具16%的税率。
对采购方来讲,一般纳税人在4月1日前购入的16%税率的商品,在7月1日后取得增值税发票,如果销售方不能开具16%税率的发票,则与上述同样的道理,企业对此很难处理,对于此情况,企业应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统一规定要求供应商在6月30日前开出所有16%税率的发票等。
另外,企业还需关注红字发票的开具问题。例如,4月1日之前开具的发票,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在4月1日后开具红字发票,则仍能开具16%税率的蓝字发票。对此,企业应尽量避免跨4月1日开具红字发票。有的企业经常发生退货、折让等需开具红字发票情形的,很可能发生上述比较麻烦的处理,也希冀能引起后续政策制定的注意。
(二)降低税率对纳税人的影响及对制定价格的考虑
调整增值税税率,就难免涉及到价格的问题。
1、降低税率前后价格不变
作为采购方来讲,如果采购价格不变,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其进项税较税率变化之前减少,增值税额增加,现金支出增加。
2、降低税率前后相应改变价格
对采购方来讲,如果根据税率变化相应改变价格,虽然进项税减少,但是相应的支付金额也减少,净现金流入无变化,
总结
综合以上,在理论上,不考虑其他因素,税率降低,如果价格维持不变,则采购方因进项税减少导致净现金流入减少,销售方因销项税额减少导致净现金流入增加。如果价格根据税率变化相应改变,则采购方与销售方净现金流入不变。如果纳税人采购16%税率商品且同时按照16%税率销售该商品的情形,在税率变化后,与上述原理相同,根据税率变化相应改变价格也不会影响现金净流入。
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