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工作人员介绍股民立户买股票,这就是他们的工作,工作的好,开户买股票的人多,自然收入也就高。这和其他做销售是一个道理。对股票影响不大,但是拿取回扣还不是太好的。
一说到“回扣”一词,大家可能并不陌生,但真正是否了解该词背后的法律性质呢?本文所指的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下面本文将借助一则案例,具体向大家阐述一下员工私下收受回扣,用人单位该怎么追责?
案情:
李某是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人事部主管,月薪8000元,负责公司人力资源工作的规划,建立、执行招聘、培训、考勤、劳动纪律等人事程序或规章制度等工作。2016年公司因战略调整,公司工厂需搬迁至东莞市某区,工厂内绝大部分员工需重新招聘。为尽快解决招工问题,李某联系多家劳务派遣公司,期间收受多家劳务派遣公司相关人员的回扣,高达100多万。事后,该公司在律师的指导下,多方收集证据,最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等待李某的是刑事惩罚。
律师分析:
很明显,李某私下收受回扣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
首先,李某作为该公司人事部主管,具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
其次,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寻找劳务派遣公司合作的过程中,接收劳务派遣公司回扣。
最后,李某收受回扣的行为已侵犯该公司的管理制度,收受回扣没有上缴给公司,而是故意占为己有,数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6万元)、五倍(100万元)执行。
李某收受回扣高达100多万,已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公司在律师的指导下,已经向深圳市某公安局报案,未来等待李某严重的限制人身自由自由的刑事处罚。
律师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社会上各种各样的诱惑太多,我们不管是作为一名小小的打工仔,还是知名企业家,都应时刻保持清晰的头脑,切勿一失足成千古恨。
作为用人单位,应从以下几点防范员工收受贿赂:
1、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明确将吃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企业规章制度中;
2、对在职员工进行基本的职业道德培训,提供每个员工基本的法律素养;
3、发现有员工擅自收受回扣,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给予开除处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启动刑事追诉流程,保证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