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承认欠条是自己所写,应否承担举证责任?

2020-04-29 社会 102阅读

[案情回放]

人们通常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只要手里有借条,肯定能要回钱来,但在诉讼活动中却没有这么简单。蒋胜与曾国强是多年的街坊,也是同事,两个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不过,谁也没有想到,这两个老朋友竟然打起了官司。2004年8月,蒋胜凭一张金额为5000元,落款人为曾国强的欠条,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国强偿还欠款。曾国强矢口否认该借条为自己所写,指责蒋胜的行为属于敲诈。法官提出对欠条进行笔迹鉴定。但蒋胜和曾国强都认为应当由对方申请鉴定和预交鉴定费用。由于双方互相推诿,鉴定无法进行。

[专家点评]

在蒋胜出示的欠条遭到对方否认的情况下,该欠条还不足以证明合同关系的成立,因为该欠条的真实性尚存在疑问。在这里,曾国强关于“欠条不是自己所写”的答辩是一种辩解理由,而不是事实主张。所以,蒋胜持有的证据显然不能达到这种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也就不能确认蒋胜的证明责任已完成。在本案中,蒋胜应承担证明责任,提出鉴定申请,预交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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