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现在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存在以培训之名,行工作之实。如果能证明不存在任何培训的话,员工当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赔偿。
当然,根据举证的规则,公司主张存在培训,那么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培训,而不是由员工举证不存在培训。
现因对方拿出发票及相关的培训合同证明存在培训,那么你方需要予以反驳和抗辩。第一,对方开出发票的时间与实际的培训时间严重偏差,并且两个公司属于同一法人,你方有理由怀疑对方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而且这种伪造证据的行为对于公司来说,轻而易举。第二,仅有培训合同和发票,不足以支持对方认定存在培训的主张,因为合同和发票都属于形式上的证据材料,在真实性严重存疑的基础上,该证据证明力不强。第三,己方已提交在日本期间,名义上为培训实质上为工作的工作证据及工作内容。
鉴于以上证据,请求法官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