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以及交通工具上,不允许个人携带刀具。
根据我国《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三条 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
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四条 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第五条 制造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工厂、作坊,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产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产品须铸刻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批号)。
第六条 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
第七条 购买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第三、四条关于持有和使用的规定。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
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由所属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第八条 使用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加强刀具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持有上述刀具的个人,对刀具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赠送、转借他人使用。
发现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公安保卫部门。凡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2007年8月19日晚,35岁的航天科工委工程师董先生驾本田车从海淀家中去东城区妻子的单位,夜巡民警在车内储物盒中发现一把长150毫米的刀,认定为管制刀具,遂对其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
但董先生称,他只是“在搬家”,这是一把切西瓜的用刀,并不知是“管制刀具”。他认为处罚过重,于是起诉要求东城公安分局撤销处罚。
在10月30日庭审中,法官问:“如公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带呢?”警方代理人答:“法律没有对减轻处罚作出特殊规定。法不容情。董先生所说搬家和妻子怀孕等情况,并不能构成他携带管制刀具的合法理由。”
记者查阅了相关规定,依照公安部制定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都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郭怡林副处长特别解释说,“该标准中,‘超过150毫米’是包含150毫米的,‘超过220毫米’是涵盖220毫米的,这是公安部制定该标准的初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