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征收决定公告:
一、房屋征收目的:重点工程与基础设施建设。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长江路周边(南段)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长江路沿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房屋征收部门: 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镜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