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元意外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意外身故/伤残、意外医疗以及意外住院津贴。
1、意外身故/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被保险人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故,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因该事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项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残疾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全部原因所致的伤害,经医院诊断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
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3、意外住院津贴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达到180天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扩展资料:
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即从保险原理上讲,保险人不应该承保的意外伤害,如果承保,则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不可保意外伤害一般包括: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 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剂)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4、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对于不可保意外伤害,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应明确列为除外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意外伤害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