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第十条规定: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企业所得税退税申请注意事项
一、办理程序:
(一)办事地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所)
(二)提供资料:申请人提供下列资料一式四份:
1、退税申请;
2、《退款申请书》;
3、《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统计表》;
4、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办法企业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时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办理时限:企业所得税退税说明: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