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纯国有企业)之间,经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可以无偿相互划拨资产。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转让,是指国有资产无偿转让。
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企业权利。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或者指定的当事人之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扩展资料:
1、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各级履行投资者职能(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无偿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的自由转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适应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企业经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双方协商一致转让。第五条转让企业的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明确。所有权关系不清或者权属争议不清的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得无偿转让。
设立担保物权的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转让,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转让,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审批要件
(一)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书面申请文件(红头、带文号、盖公章);
(二)调拨(划转)资产的价值及权属证明(购货发票、记账凭证等);
(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以及隶属关系调整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以及隶属关系调整的批文、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据;
(五)划转双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适用);
(六)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形成的会议决议或纪要;
(七)跨市级主管部门无偿调拨(划转)的,提交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接收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有关文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区级的,应提交区级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
(八)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无偿划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