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是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最多的纠纷,实际在借款中需要注意很多细节,本文向大家提醒在出具借条时候的一个小细节:借条到底是写“今借到”还是“今借”。
我们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2014)崇港民初字第0027号
原告诉称:2013年8月3日,被告陈某其以筹办辅导班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口头承诺3个月内还清,并提供其结婚证及被告王建峰的身份证。被告陈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徐霖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月息2分(用于资金周转)。被告又于2013年9月3日,书写保证书保证于当年9月底还款5万元。
被告陈某辩称:2012年8月,被告曾向原告徐霖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月息八分(每1万元利息800元),借款时即当扣了两个月利息,原告徐某实际交付84000元,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3年4月至7月,被告分四次偿还原告借款共计2万元。2013年8月,被告再次打算向原告借款8万元,由于上述借款并未还清,原告便让被告出具20万元数额的借条,上述借条由原告当面予以销毁。实际上,原告并未将此次8万元借款交付给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该案在认定20万元有没有给方面的事实方面出现了争议,那么法院怎么认为的呢?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综观本案,原、被告均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了举证。本案应从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各证据间的逻辑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原告所举借条,为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凭证,本院注意到,借条中的相关措辞为“今借到”而非“今借”,另被告陈笑天亦于借条出具后书面承诺还款5万元,故该上述借条和承诺书具有推定借贷事实已经实际发生的初步证据效力。
这个判决给我们的启发是,借条到底是写“今借到”还是“今借”一个字的差别其实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对于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应该吸取教训,对于出借人来说,最好把借条写成“今借到”,而对于借款人,如果当时没有收到借款本金,最好别写成“今借到”,假设之后出借人没有实际交付,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