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地方税和基金、费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和2009年度节假日纳税申报期延期规定通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申报期限调整规定
从2009年起凡按月申报的地方各税(包括达到标准实行按月申报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基金、费纳税申报期限统一调整至每月15日前。
二、关于2009年度节假日纳税申报期延期规定
申报期限月份
起
止
一月(元旦、春节)
1月4日
1月19日
二月(周日)
2月1日
2月16日
三月(周日)
3月1日
3月16日
四月(清明节)
4月1日
4月20日
五月(五一节、端午节)
5月4日
5月18日
八月(周日)
8月1日
8月17日
十月(国庆节、中秋节)
10月9日
10月23日
十一月(周日)
11月1日
11月16日
2009年凡遇法定节假日均按以上规定确认纳税申报期延期事项,我局不再临时通告。以上规定如有变化我局将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