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省市)可以,但各省人社部门具体管理有差异。
在国家统一的法规框架下,各地的实施细则略有不同,比较通用的情况如下:
1. 社会医疗保险对象工作变动或出国定居,其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保险对象工作变动,有所在单位携带有关证件和《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到当地医疗保险机构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凡有欠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应由原单位缴清,否则接受单位为其补缴;保险对象出国定居,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各地的一般做法是一次性发给本人,所需资料同上。
2. 未达到相关养老条件规定的归侨职工如何处理个人养老账户?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国家及有关市规定的养老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根据本人申请,凭定居国批准其定居的移民签证,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有些地方规定要到入籍它国后才能提取)。
3. 海外定居者退休待遇如何?
(1)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可以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2)在海外的退休人员与在国内的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3)定居海外者领取养老金方法:通过国内的亲属代其领取养老金;由本人委托银行、邮局,为其进行国际转账业务。
(4)为了确保养老金发放到个人手中,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每年要向负责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证明。
注:这“在海外的退休人员与在国内的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指的是:退休之后去海外定居者及已经移居海外在入籍之前退休的海外定居者。
其他:未入籍(持绿卡)如何处理养老金和公积金
1. 如果想一次性取出养老金和公积金的话,必须得有户口注销的证明,因此你必须要考虑清楚在还未入籍前是否需要注销户口。
2. 未入籍且户口未注销,你依旧持有的是中国护照。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定居没有取得居住国国籍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待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3. 据了解,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赴海外定居。因上述人员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仍由中国国内部门发放,当事人需定期赴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健在证明”,提供给国内有关部门以领取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及养老金等。
部分省地外侨政策:
福建
华侨护照有望与身份证等同效力
依据:《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主要内容:华侨权益保护的职责分工、华侨政治权益和身份证明、华侨子女教育权益
在这份草案中,有两个方面最为引人关注:
一、华侨护照有望与身份证等同效力
一直以来,关于华侨在国内的身份证明及认定问题,中国出入境管理法其实早有规定。
但是,相关规定只限于特定领域,在这些领域之外,护照的使用范围及效力还远远不能与身份证划等号,尤其是在住宿登记、交通出行等方面。对于一些尚没有办理回国定居、没有身份证的华侨来说,如果遇到上述情形,就免不了一番折腾。
对此,草案规定,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的中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其护照与居民身份证享有同等效力。
二、解决无国籍华侨学生无法参加高考的问题
因为某些原因,有的华侨学生成了“黑户”,无法正常接受教育、参加高考。为改善这一情况,草案明确指出三点:
1. 华侨子女在监护人户籍地或其父母在本省工作地参加义务教育的,享受和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
2. 在本省参加高考的,教育、招生等部门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3. 华侨学生可以在父母出国前的,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地参加高中阶段的考试招生,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湖北
华侨出国定居可领基本养老金
依据:《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主要内容:华侨基本权益保护
湖北省的涉侨草案主要围绕华侨的基本权益展开,重点条款如下:
1. 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在国内参加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账户予以保留;
2. 保留社保关系的华侨再次回本省就业的,其养老、医疗保险可按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账户存额累计计算;
3. 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可继续领取养老金,但需每年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本人的生存证明。
此外,草案还规定,在成立社会组织、买房、公务员竞聘等方面,在本省居住的华侨均可享受与居民同等的待遇。
江苏
为华侨投资者保驾护航
依据:《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
主要内容:依法保护华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和上面两省的条例不同,《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仅针对单项领域,即对华侨投资者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的保护。
条例对华侨在投资方式、投资待遇、投资导向、扶持政策等方面所能享受的待遇进行了细化,例如其中的第七条,“华侨投资者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出资。”
贵州
规范华侨捐赠,确保“专款专用”
依据:《贵州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条例(草案)》
主要内容:维护华侨捐赠权益
据统计,仅2014、2015两年间,贵州省侨办、侨联就总计收到1.43亿元的捐赠款物。
然而,在华侨捐赠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依然有待规范,比如受赠人责任不够明晰,捐赠管理不健全,违背捐助人的意愿擅自改变捐赠用途等等。
为此,草案明确规定,受赠人是指本省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捐赠是自愿行为,不得强迫;捐赠时,捐赠人和受赠人应当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按约定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近年来,各地侨务政策不断完善,“为侨服务”的理念正一步步落到实处。相信,更多利好政策还将陆续出台,惠及更多心系祖国的华侨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