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其中关于对固定资产购入的增值税能否可以抵扣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
允许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总的原则是主要针对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须在一年以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也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等发生的进项税额,均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凭据进行相关进项增值税的抵扣处理。
但以下情况的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额不得进行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但如果是既用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应税和免税项目的,也可以进行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固定资产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