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图示尺寸应属于深基坑。
除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中相关规定外;其他依据可查阅《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现摘录如下:
3.0.1开挖深度超过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均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3.0.1条文释义: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是对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实施范围的界定。基坑支护结构以及周边环境的变形和稳定与基坑的开挖深度有关,相同条件下基坑开挖深度越深,支护结构变形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越大;基坑工程的安全性还与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以及周边环境的复杂性密切相关。建设部建质[2003]82号文《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中规定: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或深度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上海、山东以及深圳、南京等国内诸多省市关于深基坑工程的有关规定对深基坑都做出了相似的定义,并且规定深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对深基坑及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实施监测,是确保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因此本条规定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均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并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