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国家公祭日,国家宪法日分别是每年9月3日、每年9月30日、每年12月13日、每年12月4日。
中国战区日军投降签字仪式结束后,南京国民政府下令举国欢庆,放假1天,悬旗3天,并决定从第二年开始以每年9月3日作为抗战胜利纪念日,而这一天,也同时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日。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一度将8月15日作为抗战胜利纪念日,但在1951年8月13日,政务院重新发布了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通告,其全文如下:
“本院在1949年12月23日所公布的统一全国年节和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曾以8月15日为抗日战争胜利日。查日本实行投降,系在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签字于投降条约以后。故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应改定为9月3日。”
至此,9月3日被重新确定为“抗战胜利纪念日”,延续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