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汽车补充客票现在还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吗?

2020-05-29 汽车 386阅读

山东省公路汽车补充客票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客票乘客据以乘坐火车、飞机、船只等的票据,客票(包括行李票)是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运输凭证 ,俗称机票,也是旅客乘机交运行李的凭证,客票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客票不得转让或涂改,经转让或涂改的客票无效。

汽车客运票,既是客运服务的凭证,又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 。无论是汽车运输内部所属的车站,还是面向社会全方位开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的公用型汽车站,普遍存在着财务会计部门不参与管理的情况。即使是管理工作较好的车站,也顶多只有一本辅助帐,只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送车票使用情况和票款解缴情况表,财务部门凭表记帐,核算与管理脱节,会计的监督作用难以发挥。

扩展资料: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后汽车客票管理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告2013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山东省国税部门监制的客票于2013年8月1日正式启用,交通运输部门监制的客票使用期限截止到2013年7月31日,届时各用票单位结存的套有山东省道路运输票证专章的客票,由各用票单位封存,并将客票的封存汇总统计表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条规定,鉴于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特殊需要,加之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国税和交通运输部门经协商研究确定,试点初期的客票不做大的调整,国税部门监制的客票底纹颜色、版式、抬头名称等内容暂时维持不变,只将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票证专章更改为国税部门发票监制章。

参考资料:

公路汽车补充客票—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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