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不终止合资企业,合资一方退出经营、收回投资的途径只有两种:
股权转让。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进行备案。外资企业的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还必须经过审批机构批准。若撤资股东没有经过外资审批部门审批,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合资公司进行清算,然后根据清算结果制作了《清算报告》,那么即使合资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在清算报告盖章确认了撤资股东应得的投资、经营利润等款项,基于清算结果所得出的债权债务最终也将难以得到法院的确认。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需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没有经过合资企业的原批准机构批准,而以清算的形式直接从合资公司收回投资和收益,实际上是抽逃了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根据清算所产生的清算结果是无效的,基于清算结果所得出的债权债务将归于无效。
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使用这种方式撤资主要依据公司章程进行,一般都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代表一定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中外合资公司同样必须经过原批准机构批准,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撤资股东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合法撤资,那么同样将遭遇撤资无效,撤资变抽逃资金的遭遇。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
要注意几个问题:
公司资产如何核定,是否要求评估,因为公司本身的报表真实性一般不高;
有些合资公司如果一方退出则会必然涉及到合资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的情形,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
办理时间上的程序性问题,公司是否还有资金足够退给撤资股东,注意避免先退出后发生公司无钱支付的情况,这样就两头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