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爵位制度
西周春秋爵称,可大致分为王、公、侯、伯、子、男六级:
王。在周王朝辖区内,王是指周天子而言。另有个别并非天子的王者,如■王、吕王、丰王等,都属戎狄首领。春秋金文中的称王诸侯,仍限于同周室关系较疏的蛮夷君长,即徐、楚、吴、越四国。
公。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称公,所见有周公、召公、毕公、明公、井公、毛公、芮公等。可以肯定的称公诸侯,有宋公戌(宋平公)、宋公差(宋元公)、宋公■(宋景公)、宋公得(宋昭公)。
侯。西周春秋时代行用最普遍的爵称是侯。金文所见主要是周初始封的周姓诸侯,如■(燕)侯、鲁侯、康侯、邢侯、蔡侯、滕侯、虞侯、荀侯、曾侯等。称侯的异姓国君,除与周室关系非同寻常的姜齐以及取而代之的田齐外,大都是周初褒封的前代帝王之后,或者早已存在的“先封”之国,有铸、陈、纪等。
伯。西周时代称伯的诸侯,多为文献记载较少的小国之君,有的是畿内封君,如荣伯、井伯、杜伯、单伯、散伯、徵伯、过伯、夷伯等。春秋时代明确称伯的国君,主要有郑伯和曹伯。
子。金文中的子明确属于爵称的,主要有北子和沈子。文献中其他诸子,尚无金文印证。
男。《春秋》所见男爵仅有许国。1967年陕西长安县马王村出土一件西周晚期的■(许)男所作铜鼎,证实许国国君的爵称确为男爵。
其他:西周管官制
1.宫中杂役类
①宰、大宰。《周礼》家宰官职极富,而所属则都是宫中近臣,如庖人、宫人、世妇、女御之属。由蔡殷:“昔先王既令女乍宰嗣王家,今余隹乃令,令女眔舀……死王家外内,毋敢又不闻。百工,出入姜氏令,厥有见又即令,厥非先告素毋敢庆又入告。”(白川静,1968B:
103—106)宰的职务是宫内的主管,虽说兼管王家外内,但出入王后姜氏的命令,则其实际地位,仍是内廷主管。蔡也管理百工,百工的地位不高,在伊殷列在臣妾之下(白川静,1969C:68)。宰的名称,后世成为首辅,究其起源,则不外是内廷总管,只因身是近臣,可以出入王命(或后命),遂发展为重要的亲信人员。
②善夫、膳夫、膳宰。《周礼》膳夫,司王的饮食,是以名称与宰夫也常相混。孙诒让在《周礼正义》“天官序”的膳夫条下,疏解甚明白。师晨鼎中善夫与小臣官犬并列,是家臣中仍有善夫一职(白川静,1968A:18)。但大克鼎,善夫克的职掌已是出纳王命,性质与宰相同(白川静,1969C:498—500)。斯维至注意到善夫常是锡命礼中奉王命召唤受锡臣工的人员,正符合“出人王命”的职务。斯维至,1947:3)。
③小臣、小子。殷代卜辞中,小臣是颇显赫的官员。金文中的小臣,则仍是地位不高的家臣,如上文引师晨鼎,小臣与善夫官犬同列。但也有颇为重要的小臣,如静殷的静,原是小臣,奉命与小子服及夷仆在学宫习射。静作器颇多,除习射一事外,王也曾赐弓于静(白川静,1966C:124—138)。大约是成康间颇得宠的小臣,也许即因射而得宠。“小子”常见,静习射同人中,也有小子。
④仆、大仆。静有夷仆,已见前引文。又殷:“王若曰:,命女乍师家嗣马,啻官仆射士,小大又邻。”(白川静,1966C:115—116)仆在军中为司马的属下。《周礼》司马官属有射人、隶仆、司土、司右,官属与此铭所记正合。仆也见于师雝鼎,师雝的众仆没有从王出征,主帅白懋父特命惩罚(白川静,1966:
753—756)。仆的原意为仆役,但在金文中已专事射业。师旅鼎一例,则众仆似乎自成一个作战单位,当然也不再是厮役之属了。
2.职有专司类
①土、家嗣土。:“命女作嗣土,官嗣耤田。”(白川静,1967C:414)籍田是王家举行农事仪式的专用田。《国语》“周语上”记述籍田的仪式颇详。其中司徒负责调动人力。“周语上”也记述料民(调查人口)工作时,司徒的任务是“协旅”,也是在动员人力方面。金文中司徒仅二见,一为扬殷的嗣徒单伯。一为无鼎的嗣徒南仲(白川静,1968B:83)。《国语》及其他典籍中的司徒都是金文中的司土,原意不在管理人众,而是管土地。因此免盒:“令免作土,奠还,吴眔牧。”(白川静,1968:460)管理的是郑地区的林野、猎场及牧地。同:“王命同,左右吴大父,司易林吴牧,自淲东至于河,厥逆至于玄水。”(白川静,1969A:330)未说明同的官称,其正官吴大父的职务则与免几乎相同,也是管辖一定地区内的土地资源。舀壶:“王乎尹氏册令舀曰:更乃祖考作家嗣土于成周六师。”(白川静,1968B:149)成周六师是周室在成周的常备军,舀的职务大约是管理六师驻地的土地资源。据南宫柳鼎,六师有牧场,也有虞泽及田地(白川静,1969B:465)。嗣土一职,高可至王室三有司之一。十三年壶:“王才成周嗣土淲宫。”嗣土的宅第,可以为王临幸举行锡命大典,其地位之高可知。诸侯也有嗣土,如康侯的渣嗣土(白川静,1963A:153),等而下之,分邑也各有其土,师:“王若曰:师,才先王既令女乍嗣土官嗣闇,今余佳肇乃令。”(白川静,1969A:346)散氏盘记矢散的土地交涉中,双方有司中均有嗣土在场(白川静,1968C:199)。
秦朝的爵位制度
秦朝,继续使用自商鞅变法后定下的自公士至彻侯二十等爵,专门用以赏功。彻侯食县,其他诸爵得食俸禄如官吏。
上造秦、汉二十等爵的第二级,只高于公士。《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造,成也,言有成命于上也。”此爵仅高于无爵,仍须服役。
簪袅
秦、汉二十等爵的第三级,高于上造,仍须服役。公元前186年汉代的《田律》和《户律》规定受田数额为簪袅3顷(300亩),簪袅3宅(宅地的标准是以30步见方的土地为一“宅”)。出土秦代竹简表明:在军中,每顿吃的饭菜因爵位不同而不同。簪袅可以有精米一斗,酱半升,菜羹一盘,干草半石。
不更秦、汉二十等爵的第四级,不更者,即可免充更卒(轮流服役的兵卒)之意,其他之役,仍须照服。
大夫
1、大(da)夫:古代诸侯国中,在国君之下有卿、大夫、士三级,因此为一般官员的通称。秦汉以后,中央要职有御史大夫,备顾问者有谏大夫、中大夫、光禄大夫等。至唐宋尚有御史大夫及谏议大夫之官,至明清废。又隋唐以后以大夫为高级官阶之称号。清朝高级文职官阶称大夫,武职则称将军。宋徽宗政和年间重订官阶时,在医官中别置“大夫”以下官阶,故今仍沿称医生为大夫。
官大夫
秦、汉二十等爵的第六级。《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加官、公者(接第七级为公大夫),示稍尊也。”汉时,第八级公乘以下仍须服役。汉代《田律》和《户律》规定官大夫受田数额为7顷(700亩),宅地的标准是7宅(30步见方的土地为一“宅”)
公大夫
秦、汉二十等爵的第七级,又名七大夫。高于大夫、官大夫。秦时,民爵公大夫以上者,见县令、丞揖而不拜。汉高祖令七大夫以上均有食邑,文帝后,第九级五大夫始为高爵,仅得免役,公大夫仍须服役。
公乘 秦、汉二十等爵的第八级。以得乘公家之车,故称公乘。秦与汉初,从第七级的公大夫(七大夫)起,即为高爵,汉高祖规定:七大夫以上均有食邑,文帝后,第九级五大夫以上始为高爵,五大夫的侍遇不过免役,公乘以下仍须服役,东汉明帝规定:赐民爵不得超过公乘。
五大夫秦、汉二十等爵的第九等。汉初以第七级公大夫以上为高爵,都有食邑。汉文帝以后,改五大夫以上为高爵,仅得免役。
左庶长秦、汉二十等爵的第十级
商鞅变法之前,秦国有四种庶长:大庶长、右庶长、左庶长、驷车庶长。四种庶长都是职爵一体,既是爵位,又是官职。大庶长赞襄国君,大体相当于早期丞相;右庶长为王族大臣领政,左庶长为非王族大臣领政,驷车庶长则是专门执掌王族事务;四种庶长之中,除了左庶长可由非王族大臣担任,其余全部是王族专职。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官制仿效中原变革,行开府丞相总摄政务,各庶长便虚化为军功爵位,不再有实职权力。
大庶长秦、汉二十等爵的第十八级,仅次于列侯、关内侯。据《史记·秦本纪》,宁公(前716-704年在位)时已有此官。
商鞅变法之前是职爵一体,既是爵位,又是官职。大庶长赞襄国君,大体相当于早期丞相。
关内侯
秦、汉二十等级之第十九级,位于彻(列)侯之次。有其号,无国邑。一般系对立有军功之将的奖励,封有食邑多少户,有按规定户数征收租税之权,可世袭。南北朝时沿用,仅成为爵位的一种品级。
彻侯
秦、汉二十等爵的最高级。汉武帝时,以避帝名讳(武帝名彻),改名通侯,亦称列侯。汉初列侯封邑,大者万户,小者五六百户。封邑一般为县,东汉初有封四县者,小者为乡或亭。汉初户口稀少,历年既久,人口增加,萧何、曹参、周勃、灌婴等的封地,户数最多者达四万户。列侯得征收封地租税,地方行政由中央政府所派官吏治理,列侯不得预闻。后又有仅赐名号不给封邑者,加霍去病封冠军侯,另行指定地方为封邑。列侯多居京师,与所封之地关系淡薄,奉命“就国”(回到封邑居住)者,反似贬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