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进口企业名录登记是指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
法律依据:
1、《中国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申请条件:
一、新办条件:
1、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
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但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变更条件: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三、注销条件: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参考资料来源: 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口单位名录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