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房是属于违法建筑之内的,是不能合法化的在房屋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的,要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你未经批准在露台上搭建阳光房,违法,可以和执法部门沟通,并及时补办手续。
第二条 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属违反《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
(1)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1)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
(2)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3)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
(4)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扩展资料
小区业主的禁止行为
1、《物业管理规定》第26条:“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2)违法搭建建筑、构筑物。
(3)破坏房屋外貌。
(4)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5)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6)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7)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8)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9)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2、《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公约》规定的禁止行为:如禁止群租、禁止封闭阳台、禁止饲养大型犬等等。
处罚程序
1、对物业公司的处罚
物业公司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若物业公司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是会收到行政处罚的。
2、受处罚人的权利保障
当事人对市房地资源局、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若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违章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