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取消一批税务事项证明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决定》),包括总分机构证明、纳税困难证明、退税商店符合有关条件的证明、资源管理证明在内的15项税务证明事项都被取消。
1、总分机构证明:自行留存,无需提交
■具体规定:
《决定》第12项规定,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时,不再提交总分机构证明。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无需由市场监管部门另外出具证明。
■实操建议:
在北京市办理增值税汇总纳税时,纳税人需按要求准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携带已实名认证过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公章,前往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今后,企业只要留存好能充分证明总分机构资格的资料即可。同时,纳税人需注意总机构与分机构的申报期限(季或月)保持一致,还应注意各地税务机关的一些具体规定。
不再提交总分机构证明,实质上是税务机关基于诚信假设而取消前置审核的举措。这是对纳税人的信任,但相关纳税人在享受信任的同时,要注意增强自觉性。具体到业务层面,不仅要保存好相关资料和证明,更要加强财务核算、发票管理和价格管理等内部管理,避免因内部资料管理不足而引发涉税风险。
2、继承、接受遗赠:由纳税人决定是否公证
■具体规定:
《决定》第4项规定,纳税人办理个人无偿受赠不动产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属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不再提供公证资料、取消公证要求。有关材料报送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六条执行。
■实操建议:
取消公证,对纳税人是一大利好,但应注意,取消公证证明,不等于取消资料审核。有关专家表示,税务机关仍然会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但对相关资料的公证证明,要求从强制项变为可选项。换言之,相关纳税人仍需提供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原件及复印件,但省去了办理公证的费用支出。同时,税务机关很可能采取更为严格的后续管理,来防止纳税人少缴或者漏缴相关税费行为的发生。
那么,取消原有的强制公证要求不会损害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合法性。因为取消公证要求后,继承人之间如果有纠纷,也可以采用公证的方式来保障合法性。
3、孵化器、科技园减免税:留存资料以备日后检查
■具体规定:
《决定》第13项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备案时,原需提供国务院科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再提交,而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
■实操建议:
相关税务所工作人员提醒,不再提交,改由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形式替代,但仍要做好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以及孵化协议等资料的留存保管,以备日后检查。
对企业而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税额基本固定。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取消证明前,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才能享受相应的减免待遇。《决定》实施后,企业按照要求自行对照,无需税务局审批或者备案,可以提高征纳双方的办事效率。
4、注意具体要求:为资料真实性承担责任
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时,务必注意对涉及证明的要求是“不再提交”还是“不再提交,自行留存备查”,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不再提交”指税务机关不再将相关资料作为特别事项进行处理,基于对纳税人的信任假设以及自身获取第三方信息的能力,彻底取消该资料的必要性,政府部门间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来替代纳税人专程向税务机关提交材料的方式。比如“五证合一”企业在市场监督局登记的企业信息,就可以在金税三期中实现信息共享。
“不再提交,自行留存备查”就不一样了——该材料仍然是必要的,即纳税人依然需要前往主管部门开具相应证明材料。不同的是,业务办理流程中这类证明材料不再作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必要材料。留存的意义在于,如果日后有相关需要,这些证明材料仍然能派上用场。
换句话说,“不再提交,自行留存备查”的实质是简化办理流程,节约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对于有自行留存备查要求的证明,纳税人需保存好原件或经法院确认过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电子版或复印件。原件不慎遗失时,纳税人务必及时到有关部门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