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那么,拆迁安置房可以公积金贷款吗?山东省济南、青岛和烟台三市安置房可以公积金贷款。
青岛安置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2008年12月19日,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无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的拆迁安置房,推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业务。贷款以回迁安置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或由青岛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提供保证担保,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最长贷款年限30年。
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并持有《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异地安置的,补偿协议应注明安置房屋的具体地址)。
另外,办理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部分须全额作为首付款,且补偿部分占回迁安置房屋市场价值的比重,不得低于商品房公积金贷款区域最低首付款比例;回迁安置房屋具备抵押条件的,以回迁安置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回迁安置房屋不具备抵押条件的,由青岛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费率为万分之五/年。以住房置业担保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向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即借款人提供担保中心认可的相应担保物。回迁安置房屋的开发商需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且不得超过回迁安置房屋差价款的总额。最长贷款年限为 30年,且不得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
济南安置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2010年5月,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门下发了《关于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就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通知内容主要包括:凡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中都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回迁安置房。同时通知特别指出,属于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承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该中心承担担保并同回迁安置职工签订“回迁安置协议”,该协议可代替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回迁职工提供该协议即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烟台安置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烟台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科的工作人员表示,拆迁安置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拆迁安置房贷款通常是老房子已经拆除,新房子没建好或者未交付,所以拆迁安置房贷款比一般公积金贷款多一些特殊要求:一是所购安置房或他房做抵押,二是只能对增加投资部分按一定比例办理贷款,三是拆迁安置协议条款要约齐全、表述清晰。符合一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再具备这三个条件,就可以申请办理拆迁安置房公积金贷款的。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5-0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