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单从文字上看,上述法条可以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保险法采取的是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的结合,属于第一款所列关系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适用利益主义原则;属于第一款所列关系以外的主体之间,适用同意主义原则,即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其他利益关系,只要被保险人同意,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另一种理解认为,第二款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建立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实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即只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并经被保险人同意,方才认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除了第一款所列关系外,还有依据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利益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合伙关系、劳动关系以及雇佣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