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条件
(一)本市居民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迁移。
(二)市外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制)可申请入户: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
2、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3、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
注:
1、在各区投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在所在区入户,不得跨区;在市一级投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任意一个区入户;
2、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的,其房产必须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编定门牌号码。一个门牌或房号(即一个单元)只允许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两人以上(不包括夫妻及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只允许其中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
3、审批条件(一)中,“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不含二手房)”不包括本市居民在户口所在区购买“二手房”(本市居民购买“二手房”的,区内可以迁移,区间不予以购房入户为由迁移)。
4、“二手房”以《房产证》中标注的房产来源界定。来源为房地产公司的,视为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商品房;来源为非房地产公司的,视为不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二手房”。
二、需提交审核证明材料
(一)《房产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三)父母随迁的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持原件的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四)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五)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凭据(持原件的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证明,独生子女已成年的同时提供《独生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在校学生已成年的同时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六)18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七)两人以上(不包括夫妻及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同时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入户的协议公证书;
(八)以审批条件(二)申请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
2、产权人的学历、经本市市(区)人事局确认的资格(职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如《工商营业执照》不能直接反映申请人为投资者、股东身份及注册资金金额的,应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者、股东身份证明及注册资金金额证明),或市内社保部门发出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能反映最近3年以上的参保情况,应同时提交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3、49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人员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