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察的警衔分为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总警司、高级警司、警司、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见习督察、警署警长、警长、高级警员、警员。见习督察以上属于警官,警署警长以下属于员佐级警察(初级警务人员)
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既是职务又是警衔。警务处一般有两个副处长分管行动和管理。两位副处长分别管理行动处、刑事及保安处、人事及训练处、监管处四大处(处长为高级助理处长)。另有一名相当于高级助理处长的文职人员担任财务、政务及策划处长
总警司:区或部指挥官
高级警司:通常是部或区的副指挥官
警司:通常是总部单位主管或分区指挥官
总督察:通常是总部单位副主管或者分区副指挥官
高级督察:小队指挥官
督察:小队指挥官
见习督察:小队指挥官
警署警长:小队指挥官小队副指挥官
警长:分段指挥、车辆指挥
高级警员:巡逻人员
警员:巡逻人员
香港警方的十一个部和六个总区由助理处长及相当的文职人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