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发生亏损以后的5年可以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但亏损数额巨大后5年实现利润弥补不完的,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举例说明:
某企业01年亏损35万元,02年亏损2万元,03年利润3万元,04年利润4万元,05年利润6万元,06年利润8万元,07年初未弥补亏损16万元,07年实现利润32万元,逐年弥补的程序为:
02年,无
03年弥补01年3万,
04年弥补01年4万,
5年弥补01年6万
06年弥补01年8万
5年过去了,共税前弥补01年亏损21万,还剩01年亏损14万再不能税前弥补,只能以税后利润弥补。
07年实现利润32万,可税前弥补02年亏损2万,计税利润为30,(而不是32-16=16)应提取所得税30*25%=7.5万,税后利润30-7.5=22.5万元,可分配利润22.5-14=8.5万
2、税前税后利润弥补亏损不需要编会计分录;
在进行本年净利润结转时,以前年度的亏损就自动弥补了,所以不需要专门编制会计分录。
二、解释
1、“利润分配”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表示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故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反映在“利润分配——利润分配”账户的期初借方余额。
2、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借方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年利润”账户没有余额。这时,“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方的本年净利润就与期初借方余额(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数相抵,从而达到弥补亏损的目的。
3、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税法有关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都可以弥补前5个纳税年的亏损额。
当一个纳税年度的利润全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当一个纳税年度的利润部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弥补部分收入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其他部分在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各项扣除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弥补亏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