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用公款给异地领导干部租房子可以吗?有没有文件规定?

2020-04-22 时事 5106阅读

单位可以用公款给异地领导干部租房子,有文件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章 领导干部住房行为规范:

第五条 不准超面积购房、租房。

领导干部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其面积标准,按照鄂清房领发〔1996〕3号文件第一条控制标准执行。

超过上述规定面积标准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视为超面积购房、租房。超面积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的价格购买或市场租金租住。

第六条 不准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领导干部住房装修标准,可按1996年清房时的控制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不准多处购房、租房、占房。

(一)领导干部一户允许购买或租住一处住房。在居住的城镇有私房的,不准再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

(二)领导干部异地调动,其配偶不能随迁的,原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应保留其产权关系,但不允许在异地再购买公有住房;其配偶随迁本人不愿保留其原产权关系的,可将已购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产权单位,在异地再购买公有住房。不允许在两地购买公有住房。

扩展资料

《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不准违反规定集资建房。

(一)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且面积已达到本职级标准的,不得参与集资建房。

(二)在居住的城镇有私房的不得参与集资建房。

第十条 不准低价购买公有住房和用公款专门为领导干部购买商品房。

(一)领导干部不准低于房改和物价部门规定的售房价格购买公有住房。

(二)禁止用公款专门购买商品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给领导干部个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购买商品房的,应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集体决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荆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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