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地点
港澳台居民应当到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居住证受理点申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二)申领手续
1、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应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按情形再提交以下证明:
①以就业、就读情形申领,就业、就读地为实际居住地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之一,或者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之一。就业、就读证明上需注明具体地址;
②以居住情形申请的,提交:本人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本人购房合同、与他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屋出借人出具的住宿说明或其它能够反映实际居住情况的证明之一。
③ 以就业、就读情形申请,但实际居住地不在就业、就读地的,提交:第①和第②所列证明。
2、港澳台居民换领居住证的,应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和本人原居住证;如居住地变更的,还需同时交验本人新的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
3、港澳台居民补领居住证的,应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如居住地变更的,还需同时交验本人新的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
(三)申领程序
港澳台居民在居住证受理点核对身份信息,完成人像采集、指纹采集等程序后,确认《领登记表》所有项目准确无误后,申领人签字确认并领取《领取凭证》。
(四)领证程序
港澳台居民可以持《领取凭证》到居住证受理点领取证件,也可以通过邮政专递领取证件(需要通过邮政专递领证的,请在申领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办证时限
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制证、发放。
扩展资料:
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次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10000,澳门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20000,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30000。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调配合港澳事务、台湾事务、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件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