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首先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何谓他人身体健康?当前刑法界通说认为刑法意义上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是指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的损害,包括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以致健康受到伤害和虽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者丧失两种情形。所谓故意,是指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里态度。而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根据只能是危害行为及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再从二罪的犯罪构成来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地造成了死亡。其犯罪构成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并不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只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无致人死亡的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方面出于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上述二罪的犯罪构成,可以明确区分出其相同点和不同点。其相同点是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均出于过失,即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不同点是,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而过失致人死亡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因此,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应综合全案考察主客观方面的因素,如实施行为的场合、环境、打击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力量和频率、双方的关系及造成的伤害程度等不同情况,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的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过时的或意外的致人死亡。具体来说,应结合以下客观情况来加以判断:
1、过失致人死亡一般除了致死的少数特定伤情外,少有其他身体上的伤害;而故意伤害身体上有明显的伤情,反映出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
2、发生打击行为时的环境,是在什么情况下引起打击行为的,是因为日常琐事还是寻机报复,要查清是否导致故意伤害的微观环境。
3、从打击工具上看,分析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打击工具是否足以伤害对方。手持铁棒、刀等金属器械,一般情况下,足以伤害对方;拳打脚踢,一般不足以伤害对方。
4、从打击到力量频率上看,一般来说力量越大,频率越迅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就越大。
5、从双方的关系上,即行为人与被害人是素不相识、一般关系、亲密无间还是冤家仇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来正确判定是否有产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
据此,就要求侦查机关在办案时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应根据具体案情,认真分析,确定正确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