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民兵组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并统一指挥。
1、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武装力量的主体,经过1985年以来的三次大规模裁军,目前的总员额保持在230万以内。解放军由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组成。
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建于1982年,由内卫部队和黄金、森林、水电、交通部队组成,列入武警序列的还有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
3、中国民兵
中国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总参谋部主管,平时担负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秩序等任务,战时担负配合常备军作战、独立作战、为常备军作战提供战斗勤务保障以及补充兵员等任务。
扩展资料
中国武装力量的历史:
在中国,原始社会末期,氏族成年人必要时都自动参加战斗,这实际上就是F.恩格斯所说的“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7页)。随着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夏朝已有军队。商朝除王室有较强大的军队外,各宗族和各方国也都掌握了相当数量的军队。
西周和春秋时期,武装力量分为国王的王室军队(西六师和成周八师)、诸侯的公室军队和卿大夫的世族军队。西周时,公室军队和世族军队一般要听从国王的调遣,协助王室军队作战。战国,特别是秦统一中国以后,历代王朝在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武装力量。
在一般情况下,皇帝拥有军事统帅权,朝廷设有掌管军事行政的官员和机构,战时临时命将领兵出征,常备军逐渐成为武装力量的主体,通常按宿卫京师、驻防要地、戍守边疆等任务编组部队。北宋以后,一些由地主阶级掌握的民众武装组织,如民兵、义兵、民壮、乡兵、士兵等,也纳入国家武装力量。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革命战争的过程中,坚持毛泽东关于人民军队、人民战争的思想,逐步建立和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武装力量体制。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领导各革命根据地逐步建立了主力红军、地方红军和赤卫军、少年先锋队相结合的人民武装力量。
抗日战争时期,领导各抗日根据地组成了主力军、地方军和民兵、自卫队相结合的人民武装力量。解放战争时期,领导各解放区大力发展地方军和民兵,积极扩编野战军,形成了野战军、地方军和民兵相结合的人民武装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在继承和发扬革命战争年代传统的基础上,不断改革,逐步形成了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相结合的人民武装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是武装力量的骨干,主要担负巩固国防、保卫祖国的任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担负国内安全保卫任务。民兵是由不脱产的人民群众组成的武装组织,是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是人民解放军强大的辅助和后备力量。例如淮海战役中除有解放军66万参战外还有40万民兵参战。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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