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折旧相比平均年限法会使企业当期利润减少,进而减少所得税税额,进而减少缴纳税金的现金流。
众所周知,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减少所得税提供了可能。加速折旧法又称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早期提得多,在后期则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纳税人在选择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时,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增加当年的管理费用,进而减少当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最终可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因而加速折旧常常被纳税人当作减少所得税的重要方法。比如某企业某一设备按直线法折旧,第一年计入管理费用的折旧费用为100万元,而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则可以达到近200万元,那么纳税人如果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当年就可能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约25万元〔(200-100)×25%〕。虽然说这少缴纳的25万元税款,在以后年度会因为折旧额的减少而被转回,但对纳税人而言,资金是具有时间价值,因而纳税人仍然可以取得相当可观的资金使用价值。假设同期银行的贷款年利率为10%,则纳税人当年可取得的少缴纳税收的收益为2.5万元(25×10%)。其实,使用加速折旧并非任何情况下都适用。以下两种情况均不适用,提请纳税人应特别注意:1.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例如某公司2006年~2010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6年、2007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400×3)×25%=1200(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200÷5=240(万元);采取加速折旧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288-216-216)×25%=1320(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320÷5=264(万元)。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264-240=24(万元),增加税负总额120万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2.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假设某公司采用加速折旧,2007年亏损总额1000万元,此后2008年~2012年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此700万元可全额弥补亏损,无需纳税,余下的3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而该公司若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2007年当年亏损总额700万元,此后2008年~2012年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700万元亏损可全额用税前收益弥补,实际税负为零。同样的收益,因为折旧方法不同,采用加速折旧法比平均年限法增加税负300×25%=75(万元)。由于税法对补亏期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收益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科技企业更要合理安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从这上述案例也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任何一种折旧方法都有条件限制,在条件具备时,一般能够让纳税人获得减少税收的收益,但是,如果不具备其所必须的条件,则可能让纳税人遭受损失。这也就要求我们的纳税人在进行确定折旧方法时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切不可照搬照抄他人的做法。总之,企业选用加速折旧时,要充分关注税收优惠期、5年补亏期等因素,做到有效趋利避害;否则,纳税人不仅不能从中获得税收收益,反而要付出更多的代价,牺牲更多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