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家庭暴力法的主体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成员:
1、配偶或前配偶。
2、现有或曾有同居关系、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
3、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四、现为或曾为四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
综上所述,《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基本与国际接轨。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在附则中增加了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依照反家暴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