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也就是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合在一起,使用同一个号码。
三证合一后,没有单独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从2010年3月20日起,不再使用,改为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为配合“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