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二、办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一分所: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
2、车辆管理所二分所: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
3、车辆管理所三分所: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
三、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
四、所需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纸质版原件1份;
2、机动车登记证书纸质版原件1份;
3、机动车行驶证纸质版原件1份;
4、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5、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纸质版原件1份。
扩展资料:
办理车辆过户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 第405 号)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12第124号)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丛返模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世毕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一网通办—机动车变更共同财产所有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渗缓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登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