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不能作为叔叔的法定继承人。
关于法定继承的人群适用范围,继承法中有明确规定,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条文属于穷尽式列举,表明法定的继承人只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并不在该条文的列举关系当中,因此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
如果纯粹从继承遗产的角度来讲,因为侄子也并没有扶养叔叔的法定义务,双方可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侄子负责叔叔的生养死葬,叔叔死后遗产遗赠给侄子。
司法依据: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