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一下概念,旧货,旧固定资产和旧物品:旧货是指购进后专门用于出售的旧货,自己是没有使用过的,一般都是以经营为目的的。旧固定资产是自己使用过的帐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计提折旧的。旧物品是指价值较小,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核算的包装物等其他低值易耗品。
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旧物品,按17%计算销项税。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旧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旧固定资产,按17%计算销项税。一般纳税人(旧货经营单位)出售旧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按3%计算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3%)*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计算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3%)*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仅限为个人,如为企业使用过的物品,如设备等固定资产,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因个人购买固定资产等是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在销售时免税也体现了税赋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