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的限售股在出售时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0-06-02 财经 86阅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国目前针对个人和公司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不同的,通常对个人采取的是按次征纳,对公司采取的是按期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公司间接持股还有一个好处就是,转让收益是汇总到整个收入中去的,如果当期或所在年度有大额成本发生或发生亏损,则会明显降低转让收益,甚至不用交税,并且国家针对公司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典型的如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可以积极申请特殊性的税务处理,从而不必当即缴纳转让税款。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进行股权收购中,由于目标公司的股东结构复杂,可能涉及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在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要求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必须采取一致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即目前而言,自然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政策。
上市公司在涉及针对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收购中应额外关注相关税务问题对并购交易的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相关交易风险。同时,为推动企业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尽快明确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也允许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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