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受警告处分的党员任职和考核规定: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或严重警告;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扩展资料:
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二)严重警告;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记过;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
(四)记大过;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五)降职或者降衔;虐待俘虏,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
(六)撤职;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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