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0人员是指处于劳动年龄段中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本人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较差、技能单一等原因,难以在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的劳动者。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原国有企业的下岗人员,他们为改革作出了贡献,但随着年龄增长,就业也愈益困难,已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人员是再就业最困难的群体,国家对他们实行了更加优惠的政策,特殊扶持。
条件范围:
(一)对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的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优惠政策。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除按原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外,其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2000元企业所得税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适应对象:
(一)1998年以来下岗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
(二)享受失业保险期满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三)未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由当地政府确定实行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实行国有企业改制的下岗失业人员;
(五)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城镇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六)一户两代下岗、夫妻双方下岗、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等再就业困难人员。